离婚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周雪睿;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离婚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八月经人介绍相识,于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登记结婚。我在结婚前与结婚后都一直与父母亲在一起共同居住与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生育女儿周雪睿。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行为,也经常夜不归宿,对于家庭中的事务及其懒惰与不负责任。经我与父母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对于被告婚后的所作行为我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离婚要求。1.在二零零三年家人的帮助下为被告在县城租用一间店面让其被告经营,然而被告在经营期间经常不在店面,而是经常去参与赌博,对家中的事务也及其懒惰与不负责任。对此我曾经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对被告提出离婚要求,由于当时女儿还小,在家人的劝解及被告愿意改正的情况下没有离婚。2.我在二零零四年九月外出打工,在我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对上述行为仍然仍劣性不改。经常夜不归宿,我父母亲也经常劝阻。被告在二零零五年的一天又外出赌博,在我父亲劝阻无效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父亲晚上将其被告关闭在家门外。3.我母亲于二零零七年七月底外出买菜,将其臀部的部位骨头摔断,病卧在床不能动。家里的事务以及照顾母亲与女儿周雪睿的生活.学习基本由我父亲与姐姐承担。在我母亲没病之前,家中的事务也由父母二位老人承担,女儿周雪睿的生活.学习基本由我父母二位老人照顾与承担,我于二零零七年九月中旬回家。在照顾父母及女儿周雪睿期间。对于被告所作行为,我又一次加以劝阻。然而被告不愿意听其劝阻,双方经常吵架。我再一次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要求,因被告不妥协。于是我向被告提出了分居的要求,被告也同意。在其被告同意分居以及母亲的病情已经好转的情况下我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上旬再一次外出打工。双方互不干涉,也极少通电话。4.我现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上旬回家照顾父母与女儿。对被告的行为再一次的劝阻,(在我照顾父母与女儿周雪睿的生活及学习直到至今)被告依旧我行我素。虽然我与被告至今都在与父母亲一同居住及生活,但是双方现已如同陌生人、互不干扰、也没有存在任何夫妻感情及夫妻关系的实质。女儿周雪睿从小一直都在我父母亲的照顾与教育及指导下生活、学习直到至今。而且我现在也与父母亲在一起居住及生活。并且在照顾父母亲与女儿周雪睿的生活、学习。也希望鉴于女儿周雪睿在今后的身心健康与发展的道路上能有一个很好的成长及学习环境。(被告所上述的所作所为及不利于女儿周雪睿今后的成长与身心健康)。我要求由我抚养女儿周雪睿。我抚养女儿周雪睿直至完成她所学及所愿意学习的教育阶段(包括大学教育与其它教育阶段)。其女儿周雪睿在所学习的教育阶段(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有关费用)由我承担。被告可在我抚养期间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时间需提前一天与我协商。重大节日与春节探望,需提前二天与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对于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夫妻长期分居(分居到至今已有三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周雪睿。注:我与被告没有房产。现在也没有财产。但是被告要求我补与她几万元钱,现在我提出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现请各位老师给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