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认定陈某写了《我的自传》一书后,投稿于某出版社。该出版社有位领导同志阅后表示帮助陈某修改后正式出版,陈某同意。出版社委托张某负责这本书的编辑整理工作。张某实地调查后与陈某商议并达成协议:由张某执笔,重拟提纲,另起炉灶,充实内容,创作一部文学性的自传,经陈某审改同意后正式出版。但双方未就著作权问题达成协议。结果,正式出版后的图书上署名为张某、陈某;稿费也是各分一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后来,在将此书改编成电影剧本时,张与陈发生争执,发生纠纷。《我的自传》属于哪类作品?如何划定著作权?
你好:属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人为两人,对于其改编权,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于陈某未参与新作品的具体创作,因此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由张某享有著作权.但是因为双方共同署名,因此著作权由两人共有.既然署名为张某\陈某,且稿费一人一半,应视为原作品为双方共有.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应当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属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人为两人,对于其改编权,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