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发生的现在民事官司案件中发现了实用这补充规定吗?因同一天夫妻二人同一天意外死亡,留下一个13岁的孤儿,家人为了处理二死者后事,2006年4月29日另时鉴护人把孤儿爸爸的股权转让了,转让时向公司要会计报告等会计账了,但没有要到,最后以等值[工商注册值66万]转让了,在拿到部分转让金后,拒绝在工商变更上签名,所以我们现在还是工商注册股东[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司只承认登记股东为公司股权绝对所有人,杜绝其它一切争议],所以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不承我们为股东.我们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过了,现在是发回重审开庭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2007年4月11日从工商部门那取得的公司编制;审计过的会计报告上,有净资产4976万元,我们占股11.83%,股值应为588万,而当时转股值只有66万,现在被告说审计过的会计报告是虚报的利润,要以企业所得税报表上利润为理由[税务部门上只有400多万利润].法官说应依据税务报表为依据比较合理,我说税务报表只反映当年的益绩,不反映企业净资产,而且被告作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和公司财务部长出证言并签字说审计过的会计报告利润是假的[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来的,改制时商资产为近9000万].请问公司审计过的会计报告和税务报表纳税上利润一个4976万元,一个为400多万元,实用<最高要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吗?法官说<最高要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是今年才出来的,公司做假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28日审计的.叩请高手指点,法官说的对吗?
回复快死人我有答案了谢谢广东的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