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转让合法有效吗?转让费能否要回…

这样的转让合法有效吗?转让费能否要回甲方和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写明甲方以14400元租金从2009年12月15日到2010年12月14日租赁给乙方一年有效,到期后,若甲方继续租赁,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合同上没有明确指出乙方是否可以自行转让,现在乙方已于2010年10月3日转让给我了,在转让时房东并不在场,也没有签任何合同,我跟乙方之间也没有任何合同,但是乙方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写明今收到我的转让费17000元整。现在我想问问各位专家,我和乙方的转让合法有效吗?我的转让费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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