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不存在的公章样式,构成犯罪吗?前几天问了一个问题,想补充提问,但注册的用户名忘了,只能重新注册一下。请教各位律师朋友,我公司与一家业务单位打交道时,有一笔结款,为了能对上帐,我们当时把合同最后盖章的那一页换下来了,因为对方公司,本身没有同名称的合同专用章,他们的合同专用章样式是上面的总公司的,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因为和合同正文里的甲方名称有些差别,我们当时外聘的愚蠢会计就出了个馊主意,私刻了一个“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盖在新打印的合同上甲方盖章处,说是做账只能这么做,不然对不上,说是因为合同里是分公司,压字盖章也必须是分公司。仅此一次。而且这一页,只在我公司档案柜保有存档,对方公司那里是正常签署的合同。后来我们换会计了,才知道这事蠢,就把那一页撕了,把正常签署盖章的那一页重新装订回去。请问律师,当时的刻章经手人,构成私刻公章罪吗?当时是公司法人下令去办理的,而且,这个章的样式,是不存在的,因为对方公司的章,不是这个样式。正确样式是“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我们私刻的是“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也就是说,私刻的这个章,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合同专用章”是这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