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我在单位工作了6年(2004年9月至今),期间签了2次合同(三年一签)。本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为了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作法,拟对我们施行劳务派遣。现要求得到6年,即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但本单位只同意从第2次签订合同(2008年)起补3个月的基本工资(800元)作为经济补偿,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经济补偿金我在单位工作了6年(2004年9月至今),期间签了2次合同(三年一签)。本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为了规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作法,拟对我们施行劳务派遣。现要求得到6年,即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但本单位只同意从第2次签订合同(2008年)起补3个月的基本工资(800元)作为经济补偿,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