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我签订风险代理做法是否违犯了“…

律师与我签订风险代理做法是否违犯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是离婚案的原告:一审已判决。现在被告提出了上诉,我准备在案子执行后,进行再审时提出一审判决中未分配的房屋;而一审的律师与我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今天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见第十一条第(一)款,我不知在二审案子执行后,我是否还属于婚姻案件?如果是,那么律师就不应以风险代理方式和我签订合同!不知我的理解是否准确,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否违犯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我不希望和律师过不去,只希望律师合理合法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