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了的单位,封存的公章,3年后保管…

解散了的单位,封存的公章,3年后保管人私自使用、向群众收钱办事 2003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登记任期2年。2004年因故提前辞职、解散。公章封存在某人处4年未用(同时封存的还有全小区的土地使用证),暂时也未成立新的业委会。到2008年,现在保管人与几个治保小组人员勾结私自盖章,给自己封个官自称“领导小组”,又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群众收钱办事。说是为业主办土地证,分别收费。这就有两个问题:1,解散组织4年,超过批准任期3年的公章,个别人私自启用是不是违法?2,如所收费用超过应收费用,估计赚取约2万左右,又是什么性质?是否是违法牟利?

组织是非法成立的话,当然无权使用公章,即使用了也是无效行为。赚取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匿名可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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