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彩礼纠纷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熊某在媒人牵线下于2009年农历11月19日订婚,订婚后,男方与女方产生一定矛盾,男方要求与女方退婚。并要求返还男方在订婚前给予女方的10900元彩礼。因为是男方说退婚在前,而且女方自始自终都愿意跟男方过日子,并没有退婚的意思,而且在此过程中,男方夺取了女方贞操,并发短信、并叫别人打电话羞辱、骚扰女方。这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身体和声誉。法院在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10年十月八日下了判决书。要求女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熊某10900元彩礼钱。而我们看了判决书后,发现里面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女方自始自终都没有悔婚的意思,并不是我们悔婚在前的意思,都是在维护男生的权益,现请求根据我们陈述的情况,给予我们法律上的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