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收养合法有效吗?可以解除吗?收…

这样的收养合法有效吗?可以解除吗?收养方与送养人(小孩的亲生父亲也是小孩的监护人)达成收养协议,将小孩送与收养方抚养。收养协议因为没有小孩亲生母亲的签字,收养方回家后在当地自己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弃婴收养,并已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上了户口,事隔一年后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说不知情,不同意,这种收养合法吗?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力义务是否还存在?如果收养关系有效,在小孩未成年,收养人不愿继续抚养而送养人又不同意接受的情况下,这种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