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口头协议购买二手房房主毁约的纠纷2003年8月我购买朋友的二手房一套,【与朋友在同院住】总购房款为人民币20000元整,过户费全部由我承担,当时付给对方购房款15000元整,年底付给对方4260元,剩余740元于2004年3月份给对方付清。我从购房之日起入住至今。由于购房款大部分是借款在加之相信对方连房款收据都没写,现在让对方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迟迟以种种借口不过户。现在我手上有2006年办理这套房屋的门牌号在我名下,这套房屋为单位房改房,有2007年由业主委员会统一收取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费用的收条。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对方的做法和法吗?我需要什么条件能够取得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