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了。律师你好:1998年我在同村合法手续齐全下,购得本村一套房,并拥有此房的房产证。而原那套房主人,用我的集土使用证造了新房,并也有了他的房产证,08年拆迁,他用了卖给我们房子的集土证,到拆迁办登记,并在拆迁办存档,而我们房产证那时也给拆迁办了,但现没存档。〈这事是我现去拿新房时发现的〉。顺说一下08年拆时,口头承诺给他一套房,并在拆迁协议书,配房单上写上他的名字。现问一下,他那集土证有用吗?是否应在拆迁档案中拿走,我的房产证为什么在拆迁办没存档。难道这不是我的房子吗?如集土证有用,那他拆的新房,土地证是我的,我是否在他拆的房屋也能得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