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收养合法有效吗?可以解除吗?收养方与送养人(小孩的亲生父亲也是小孩的监护人)达成收养协议,将小孩送与收养方抚养。收养协议因为没有小孩亲生母亲的签字,收养方回家后在当地自己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弃婴收养,并已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上了户口,事隔半年后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打官司要拿回小孩的抚养权,事后经过调解又撤诉了,只行使探视权,可小孩已被生父送人收养了。这种收养合法吗?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力义务是否还存在?如果收养关系有效,在小孩未成年,收养人不愿继续抚养而送养人又不同意接受的情况下,这种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母亲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收养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