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密协议”我于去年10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07年11月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至今未签立任何合同,也未给于任何福利,我想离开该公司,但其中有一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内(自本合同签订十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离职后5年内从事相关行业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单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和技术研究活动。并且,每月扣我10%的工资作为保密费用,所以我决定离开,但公司不让我走,但不知道会产生多大的法律效应,请专家指导,非常感谢!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月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首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只要提前天通知公司,就可以无理由解除合同。至于保密条款,如果你根本就没有掌握公司秘密,可以不受约束。如果掌握了公司秘密,同样也可以辞职,在保密期内公司还要支付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