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我问一下,拆迁中临街的房子就已经用作商业住房20多年了,但在拆迁中,评估确按非商业房估价,这样合理吗?因为他说没有商住房的许可证,但事实上临街已经很多年了,一直做买卖阿。这样评估,临街住房的老百姓很吃亏阿
不合理,也不合法啊!物权法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商住房的许可证).呵呵,看看济南的规定吧。拆迁的住宅房屋未经规划、房管等部门批准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原产权登记性质认定。对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且和房屋登记地点一致的,根据营业、纳税时间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最多不超过该房屋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再看看山东的: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不合法。协商解决。法律无明确规定,按当地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