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的悲哀,我该怎么做?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已经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后录用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每位新入职员工必须交纳1000元培训费,合同期满后全额退回。(已从各个月工资里扣除)半年后,公司又再要求每位员工交纳500元培训费,分期每个月扣除100元,次日计算满1年者退回250元,于合同期限没有关联,只是口头承诺,如不交培训费的请自各离开公司(已扣除300元)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除之前的1000元培训费有单据外后面的500元培训费没有任何单据,本人已参与了公司内部的几节培训课程,强制性的实在是无耐。公司是以现金的方试每月十五号发放工资的,公司只叫我们在工资单上签个名也不给任何工资单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还有,由于劳动法的变更,由当初签订双方协议书改为签订一份新的合同期约,我是2007年6月1日进入公司的,公司告知,试用期三个月没有计算在合同期约内,新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6月20日那天,我被公司告知,本人是6月1号进入公司的已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以本人续约,请自动离开公司,没有辞退书,也没有书面告知本人。新的合同期限明明是9月1日才期满,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应该申请哪些权益?后面交纳的300元培训费我能要回吗?我们是没有低薪的工种,每月都是按26%提成计算的,每月工资都是不定额的,我是深圳市关内户口,最低工资标准也是1000元吗?如果我能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的话也是按最低标准来吗?还有公司规章制度是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公示的。例:抗工一天罚款100元,二天罚款200元,超过5天作辞退处理。请问公司规定的罚款金额违反了劳动法吗?另外,公司每月发放工资都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作假的手段逃过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不知员工有没有责任,公司的责任有多大?不好意思我问的问题实在太多了,请各位有责任心的律师能够回答得详细一些,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一切都违法,可要回培训费等,应给补偿。起码是最低工资。公司的一切都违法,可要回培训费等,应给补偿。起码是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