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92年我被单位口头通知回家待岗,期间曾多次要求安排工作,均遭单位推辞,2006年2月9日我再次找到单位时,单位却说‘我早已被厂方除名,并说有我的辞职申请书为证。《因我从未写过辞职书更未请他人代写。》在仲裁时我要求对辞职书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了不是本人的签名。在诉讼时,单位向法庭提供了4个证人,他们都证明辞职申请书是我递交的。我败诉了。我想请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的第11条中规定;辞职书是需要本人亲笔签名的,但法庭却依据证人证言判我败诉,我该在哪方面寻找证据来推翻对方的证人证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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