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丢失我的电动车于今年正月十三在小区内丢失,当时报了警,与物业公司交涉后,物业公司以小区没收停车费为由拒赔付。由于小区去年以来丢车现象严重,许多人都丢失了车子,从今年1月1日起不再收停车费。我咨询了以前丢车的房主,物业公司都给了不同程度的赔付。今年在我之后丢失车子的人也给了退还前四年停车费,并加付赔偿。物业给的说法是:在我之后丢失车子的人,他前四年每月都交了停车费停车费,而我没交。据我了解,在我之后丢失车子的人,他以前交的是自行车的停车费每月5元而非电动车停车费每月8元,而我家以前每月也交有40元汽车停车费。据我所知以前给过赔付的人家交的也是自行车停车费,而丢失的是电动车。物业公司又说新物权法规定不允许收停车费,故未提供服务,没有赔偿义务。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合理吗?如果新物权法有此规定,业主丢车如何维护自的权益?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您好,物业公司有保障小区财产安全的义务,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物业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业主丢车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要看你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是怎么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