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究竟是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案例:2006年4月期间,云南省保山市汉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赢得了“沧盟公路管理段综合楼土建工程的项目。此项目由云南省保山市汉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皇二负责。2006年5月26日,皇二以个人的名义将部分工程(砖砌体、楼地面、内外粉、外墙所有装饰、脚手架搭拆等工作)分包给老涂(老涂是没有承包的资质农民工)。老涂召集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来做工,没有想到由于工地安全设施缺欠,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云南省保山市汉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皇二负责人偷工减料,节约成本,造成了三起工伤事故,皇二叫老涂将钱拿去给三名者伤者,并注明了是支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几个月后,原定计划结束后,皇二口头要求老涂他们增加了许多附属工程,整个过程即将完工。工人工资有三个月没有发。有三名民工(陈永忠、喻衣清、杨显明),曾3次找到老板娘(老板很少到工地来)要求给付工钱!老板娘说:你们赶快干活,干完了,叫老涂给你们开工资单来,我马上付你们的工钱!2007年9月5日,工程完工了,一直没有见发工钱,工人就问组长老涂是这么一回事?老涂说:听老板说“沧盟公路管理段”还没有结帐!没有想到2007年11月28日,听说老板与“沧盟公路管理段”已经结帐了。原来3名工友因工伤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都算在大家的工钱里了,加之老板皇二叫他们做增加的附属工程没有计算在内。老板皇二理由是:打工的农民工不是老板找来的,其造成的工伤谁找来谁负责;其二,增加的附属工程在分包合同中没有写,没有证据不承认,不付款!为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于2007年12月24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民工工资!2008年1月7日,没有想到得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澜劳仲不字(2007)第05号)。理由是:老涂与皇二(老板)是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为437元),(2008)澜民初字第86号。法院与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仅告老板-皇二)一人,建议我们撤诉。2008年2月4日申请撤诉。2008年2月4日,我们与驻当地保山汉庄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皇二、保山市汉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当地沧盟公路管理段一同告诉法庭,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拖欠我们的工人工资550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77元)!甲法官说:该案是工程承包关系,案由不对!乙法官说::三名工伤者的费用应该由他们来告老涂和老板皇二!丙法官说:增加的附属工程没有证据法院不予认可!丁法官说:18名民工的工钱应该老涂荣要才合法!戊法官说:这完全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由老涂和工人告老板皇二和他的公司才对!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和律师,该案究竟是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注:老板的姓名为化名
就本案来说,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老涂与皇二(老板)是承包关系,那么民工与老涂是什么关系?难道也是承包关系?现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机已丧失。对于名民工来说,不存在工程承包的问题,民工要的是工资,而不是工程款,工程的承包关系只存在于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因此,对于民工讨要拖欠工资来说,只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当然,就现在来讲,就是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