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2000年1月6日早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摔伤,当时头一天下的地皮夹,夜里又下了雪,由于地滑不小心摔倒了,到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当时把材料报到了单位,单位一直没上报,没作工伤认定,一直也没给任何医疗费,工资也没有,一切都是个人承担.当时的劳动协议,在岗工作时间内出现意外事故,由处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标准为:死亡1500元;重伤1000元;轻伤500元(骨折以上为轻伤).如领了补偿就解除合同,如上班就不给补偿.为了生活选择了上班.当时不知道国家政策,现在了解点国家政策,经律师指点,去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说工伤认定条例是2004年实行的,只管以后的,以前的不能认定,可以作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600元.我不明白请问律师:明明是工伤,为什么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呢?当时我们不知道法律,只认为劳动协议是正确的,现在才知道劳动协议的规定是违返国家法律的;劳动能力鉴定能解决工伤认定解决的问题吗?鉴定收费有标准吗?标准是多少?收600元符合标准吗?收费是由单位缴还是个人缴?现在感到迷惘,下一步该怎么办?诚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律师
不给认定工伤,单位也应赔偿。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