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合法吗?有效吗?我公司三人股东。我的股权占38.10%,他们两位的股权占61.9%,达不到2/3我现在是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基本和公司法一致):1、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由我担任。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其中,没有规定必须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执行董事的更换是章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最近他们两位想召开“股东会”,选掉了我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由别人担任。这种做法能合法实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