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4-20
执行日期:2006-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01年1月2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现就切实保障国防科研生产,推进军工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全民国防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导
(一)国防科技工业是关系国家长远利益的战略性产业,是军队建设的物质基础,对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推进产业升级,也具有重大意义。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仅是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责任,也是各地、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二)国防科技工业要加快调整、改革和发展步伐,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建立适应国防建设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防科技工业体制。省国防科工办作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军工行业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通过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军工行业管理,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做好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运用行政手段,为军品科研生产提供保障服务。
(三)成立山西省重点军品装备工程协调领导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保局、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全省军工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组织军品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建立全省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的“绿色通道”。
二、大力协同,确保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军工企业争取军品订货,创造各种必要条件,落实订货计划,全力推动军工企业军品生产在新形势下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五)凡涉及到军品生产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科研保障条件建设和军民品分线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设备进口等工作,需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考虑其特殊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
(六)对军品预研、科研、试制、生产和改造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凡属经批准的国债投资、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投入,要确保按时到位。承担军品任务的军工企业,可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厂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银行申请军品专项封闭贷款,金融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军工企业对封闭贷款要专款专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按期归还,不得挪用。
(七)对于军品科研生产所需原材料、水、电、汽、热、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优先保证。
(八)对于军品新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未按有关程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要求和进行对与军品有关的产品、场地、设备、资料等检查。对需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各方要严守国家秘密。对军转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优先选用军工系统内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九)军工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重点项目军工专业的急需人才。要简化调动审批手续,凡省国防科工办手续齐备的报省人事厅后,要随报随办。各地、各部门要对调动人员的住房、子女上学就业、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人才培养上按国防科工委的规定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和各级各类院校在招生、分配中适当向军工单位倾斜的办法,加快军工人才队伍建设。
(十)要确保军工企业的场地安全和设施安全。驻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军品生产环境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设施、试验靶场等予以坚持维护,扼制并消除场地和生产设施被蚕食、渗透和侵犯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军工优势,加大军工与地方经济融合的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军地融合工作的领导,把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同时纳入全省和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之中,并实行分类管理。对属于军工军品中科技含量高、涉及国防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严格实行按计划组织科研、生产和销售。军工企业属于国家政策性亏损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保证完成组织科研、生产、销售及国家国防任务。这类企业资本为国有独资、实行国家经营。对属于一般性军品或军转民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施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改制办法。对其中历史欠帐过多、包袱过重、严重资不抵债的实施破产。军工企业在企业发展上要积极与各地、各部门进行信息沟通、资本融通,凡新上的民品项目都应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原有的民品也要有计划地全部进行股份制改造。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地方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促进军工企业的改革。对军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省内潜力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军转民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贸权,努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二)培育和创建具有我省特点和优势的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军民两用技术为对象,参照实行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在国防科技工业相对集中的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军工企事业单位要抓住机遇、敢于创新,推动军地融合和整个地域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十三)鼓励军地双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联合体,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继续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7号)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军工企业发挥土地资源优势,搞好土地资源开发。企业可将闲置的、低效利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组织出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对于组织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可视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拨付军工企业用于再发展。允许企业将闲置土地投入二级市场,企业利用自身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除满足军工企业内部职工住房需求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出售。各地、各部门可按城市规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闲置土地规模因企而宜安排开发,并同等给予开发优惠政策。对于土地出让金,军工企业可按政府拨付款额决定行业的所得比例。
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军工企业的减负剥离工作
(十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军工企业的社会负担。对于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可先行列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单位。尚未剥离的企业承担的义务教育等公益性办社会职能,一般要在2003年前从企业分离出去,纳入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范围,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城建配套费等按规定予以返还。军工企业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以及物业管理等福利性后勤服务机构,要逐步与企业分离,形成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十六)尽快落实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精神,做好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管理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省级确定的统一比例。养老、失业保险费实行“当期定额缴纳,历史欠费限期补缴”。军工企业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要积极承担军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扩大再就业渠道,切实安置分流下岗职工。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军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十八)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1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3号)的有关精神,在军工企业调整下放重组和关闭破产中,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及的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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