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文 号:[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105号
发布日期:1995-3-10
执行日期:1995-3-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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