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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由学生福利基金发放之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之规章

温州平阳律师核准由学生福利基金发放之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之规章

核准由学生福利基金发放之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之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50/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发布日期:2004-7-7

执行日期:2004-7-7

生效日期:1900-1-1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由学生福利基金发放之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之规章,该规章为本批示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二、废止十二月十六日第39/SAAEJ/96号批示。

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附件

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发放规章

第一条 范围

正就读或拟报读由公立或非牟利私立教育机构开办的、正规或等同于正规的非高等教育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均可享受学费及文教用品津贴。

第二条 申请方式

一、已于教育机构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其所属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其余申请人应直接向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简称教青局)提出申请。

二、如多名申请人属同一家庭的成员,所有申请应一并向就读最高教学阶段的成员所注册的教育机构提出。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应于学生福利基金每年指定的申请期限内,透过填写由教青局提供的专用申请表格为之。

二、于指定申请期限以外的时间,只接受适当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有变的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

三、除申请表外,申请卷宗尚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但已在教青局登记者除外;

(二)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三)所有家庭成员于提出申请前的最近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如属雇员,其收入证明须经雇主实体适当确认,但无法作确认而有合理解释者除外;

(四)每月居住开支的证明文件,如住屋的租金收据或供款金额证明文件;

(五)其它有助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文件。

四、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下列概念应理解为:

(一)家庭成员——所有与申请人同食同宿者,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它在外地就学而非经济独立的成员;

(二)家庭成员收入——各家庭成员可运用的所有收入来源,尤其包括薪俸、月薪、双粮、假期津贴、退休金、租金、银行利息、赏金、佣金及商业活动的收益。

五、教青局负责分析申请卷宗,并依职权查核所提交资料的真确性,为此,在审理卷宗时,得要求提交本条并无提及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 津贴金额的计算

一、津贴金额是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及申请人就读的教学阶段计算。

二、为向各教学阶段发放津贴,按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分为下列两个级别:

(一)第一级——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1,300(澳门币壹仟叁佰元);

(二)第二级——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300(澳门币壹仟叁佰元),但不超过$1,800(澳门币壹仟捌佰元)。

三、家庭人均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C=(R-DH)/12N,其中:

(1)C代表每月家庭人均收入;

(2)R代表家庭成员最近十二个月的总收入;

(3)DH代表最近十二个月用于支付住屋租金或供款的居住开支;

(4)N代表家庭成员人数。

四、从家庭成员总收入中减除的居住开支,其最高金额相当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收取房屋津贴的最高金额。

五、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经证实患有疾病或残障等情况,学生福利基金得决定采用高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所对应的津贴级别。

第五条 结果公布

一、受惠学生名单将在其所属教育机构张贴,名单上将列明发放的津贴级别。

二、直接向教青局提交申请的受惠学生名单将于教青局指定的地点张贴。

三、名单亦可透过认为属适当的其它途径公布。

第六条 发放方式

津贴是根据就读的教学阶段每年发放一期。

第七条 付款方式

一、津贴可透过支票或银行存款直接支付予教育机构、学生监护人或已成年的学生本人。

二、如属直接支付予教育机构的情况,该机构应将津贴全数交予学生监护人或已成年的学生本人,但需从中扣减学习费用,如学费、实验材料费、教学材料费及课程补充活动费等除外。

三、未能根据上款规定交付的津贴,应退回学生福利基金。

四、教青局可向教育机构发出关于交付津贴的指引。

第八条 津贴的退还

提交虚假声明者,应退还所收取的津贴,且须承担倘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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