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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2-20

杭州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二00五年度管理费的报告》(浙丰综办字〔200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桐乡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5.3万元、向绍兴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3万元、向浙江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万元,向浙江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4.4万元。其所属企业允许提取的金额不超过2005年度销售收入2%部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丰润控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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