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平阳县律师>>温州平阳律师>>文章推荐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90]第263号

发布日期:1990-7-31

执行日期:1990-7-31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复(1990)197号《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行结合实际可增设一年期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档次,其利率水平按建总函字(90)第150号文所附人民银行明传电报执行,即三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92%;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

  2、对人民银行关于特种贷款利率的规定各行要坚决执行。

  附:关于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略)

贷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贷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贷款律师业务涉及贷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贷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