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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温州平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2]民他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93-3-20

执行日期:1993-3-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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