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2]民他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93-3-20
执行日期:1993-3-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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