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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三[1996]3号

发布日期:1996-3-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第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二、本通知下发后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将所得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于1996年4月1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移交手续,并申报纳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金融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该金融律师业务涉及金融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金融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金融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