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对他行贷款一律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对他行贷款一律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文 号:[90]工银办字第68号
发布日期:1990-9-10
执行日期:1990-9-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据了解,个别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向贷款企业索取工商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作为担保。我行的个别基层行处甚至主动开具承兑汇票为企业担保。这种情况严重影响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本着谁发放贷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文到之日起,对企业向国内他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我行一律不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准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资金拆借。
二、对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贷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贷款律师业务涉及贷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贷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