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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国税发[2003]454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