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文 号:京财行[1992]1776号
发布日期:1992-9-26
执行日期:1992-10-1
生效日期:1996-10-29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决定对市内交通费(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市内交通费、因公骑私车补助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上、下班的及骑私人自行车和步行上、下班的职工,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单位不再单独报销市内公共电、汽车票,如因公需乘坐长途汽车的仍可凭据报销。
二、对于乘坐地铁上、下班的职工,符合乘坐条件,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其补助办法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三、对于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可以利用节假日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其交通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京财行(1989)999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临时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并且家在城镇或近郊,每天可以回家的,可按每人每月10元包干发给上、下班交通费补助。
五、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定额包干后,所增加的经费由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自行解决。
六、上述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其他仍按原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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