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厅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厅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宁商(法规)发[2006]255号
发布日期:2006-7-27
执行日期:2006-7-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精神,现将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尽快推进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中国地震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的检查组,2005年12月5日-7日在宁夏检查自治区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情况时,提出了八条建议(中震函(2005)375号),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普遍建设居民紧急避难场所”。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的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自治区有关厅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原则,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挑选附近无高层建筑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地带,设立醒目的指向标牌。以居民社区为单位,划分区域,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提供必须的食品、饮水、通讯等物资、设备,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本着“从地震入手,综合利用”的思路,在试点区试验成功后推广到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中,使应急避难场所真正成为群众的“保护伞”。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各市地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时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及周边环境,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尽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平灾结合。可将现有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地、公园、休闲健身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建设改造成为能够发挥应急避难作用的场所。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
(四)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与疏散通道相连接,疏散通道应设置2条以上,其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
(一)因地制宜。各市要结合当地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可改造为避难场所的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在新一轮的城市规划时,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时推进。各地可根据用地情况,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避免破坏。
(二)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大型、中小型等。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留附近地区居民,具备供避难居民生活一定时段的基本能力保障;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中转地点。
(三)保证安全性、实用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可能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
为了使居民在发生地震等灾害后,能够迅速到达避难场所,要尽可能的将避难场所建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
(四)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标志设置可参考相关标准执行。
(五)配备应急设施,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等应急设施。应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如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物质(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并设立相应标志。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推进计划
我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的计划是:
(一)在1年-2年内,在各市首先建立3个-5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作;
(二)2007年逐步推广到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有条件的其它县(市、区)可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
(一)各市地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的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应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合理安置灾民;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通知、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为便于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应建立市、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制度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有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二)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应急指挥、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4、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建设及管理;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各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自治区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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