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廖坊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批复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廖坊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赣发改商价字[2006]433号
发布日期:2006-4-24
执行日期:2006-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司《关于核批抚州廖坊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中电投赣财[2005]10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廖坊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为0.335元/千瓦时,并自上网商业营运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