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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文  号:工银办[1996]185号

发布日期:1996-9-26

执行日期:1996-9-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通知储蓄存款业务的批复》(银复〔1996〕288号)转发你们,请各行按批复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向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储蓄服务,满足各类存款需求,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知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一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

  第三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款对象为境内居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通知储蓄存款采取记名存折式,可办理挂失。起存金额为1000元,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金额超过万元以上时,储户除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外,还应同时到储蓄所填写支取通知单。

  第五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存期为7天、15天、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五个档次。储户取款时,部分支取的,银行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仍从开户日起计算存款;全部支取的,按全部金额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存期不满7天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3个月的,按3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第六条 通知储蓄存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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