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丽水玉溪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丽水玉溪水利枢纽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丽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7-11
执行日期:2005-7-11
生效日期:1900-1-1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收回座落在玉溪大坝上游的丽水玉溪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038m2.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土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