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3]93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建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有拖欠工程款的投资项目,要责成项目业主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清偿。
二、加强监察,严肃执法,努力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监察、交通、水利、整规办、银行、银监、仲裁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治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商制度,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和建设部等六部委12月9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3]96号)的情况(包括全面摸底以及建立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委。市建委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全市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建设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建设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建设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