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服务性单位征免营业税问题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文 号:新税办[1994]033号
发布日期:1994-5-22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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