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劳局[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3-12-27
执行日期:2003-12-2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减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个人负担,保障老工人的基本医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未参保老工人享受基本医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00元。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由80%提高为95%.
三、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将老工人的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80%提高为95%.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人,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企业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保险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医疗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医疗保险律师业务涉及医疗保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保险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医疗保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医疗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