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屏东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屏东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40166495号
发布日期:2002-8-30
执行日期:2002-8-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屏东县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401664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屏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办理社会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称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
为主管机关;本府社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应专款专用,其用途如下:
一、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之生活扶助、紧急灾难及社会救助事项。
二、儿童、少年、妇女、老人、身心障碍者、弱势民众与原住民等之保护、福利服务及权益促进等相关事项。
三、各项福利服务方案之补助及办理或修建、租用、购置与社会福利有关之不动产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执行社会福利相关工作所需专业人力之聘雇费用。
五、其它与社会福利、慈善公益及就业促进等有关之研究、推广、创新、训练及社区工作等事项。
六、本基金运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务设备及人事等相关费用。
第6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该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决算之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应于县库代理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立会计制度。
第9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