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6132号
发布日期:2003-9-30
执行日期:2003-9-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6132号令修正发布第3、12、16条条文第3条 本办法所称监所,指监狱、少年辅育院、技能训练所、看守所、戒治所及少年矫正学校;所称收容人,指监所之收容人或学生。
第12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事项。
五、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16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应依监狱行刑法、羁押法、外役监条例、保安处分执行法、戒治处分执行条例、感化教育作业规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循预算程序充作改善收容人生活设施、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