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水利工程中标结果报告暂行办法
襄樊市水利工程中标结果报告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的规定和水利部14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标结果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水利部1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管理权限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0天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15天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工程法律工程的律师,该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