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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萍府办发〔2006〕9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考核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贸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萍乡发电厂、萍矿集团公司和萍乡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建立和完善各级经贸委、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落实责任,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工作,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要加大追踪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编制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纲要、制订保障措施;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前置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依照电力法规独立或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单位或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督导和协调供电企业尽快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督导监察。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电力设施被盗、被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伤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赃、销赃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犯罪案件。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案。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单位和站点,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林业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整治工作。

  (八)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作,按照前置行政审批的原则,在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未经电力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建设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九)供电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巡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保障办公室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正常运转;对遭到破坏或被盗的电力设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通力协作,构建全社会大力支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格局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指导和协调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坏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一方面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新格局。

  (三)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各级经贸委、综治办、公安和电力企业要分别公布涉电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电话:市经贸委:6861915,市综治办:6832494,市公安局:110,萍乡供电公司:6215557,95598)。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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