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发布日期:1998-11-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冀国税发[1998]16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理解不一致并来电询问,经请示国有税务总局后,现一并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金融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该金融律师业务涉及金融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金融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金融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金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