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在建设项目中加强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在建设项目中加强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环保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建设局: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环保工程建设的管理力度,确保环保工程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建设,保证工程建成后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施工阶段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计划。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环保工程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环保条款,做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1)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监理
合同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细则。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施工中变更环境保护设计。若因工程需要作重大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开工时,应先取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条款。批准开工后,建设项目所列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相应的环境保护投资。
(4)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要采取补偿措施或予以恢复。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建设工程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工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建设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