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嘉义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嘉义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20123290号
发布日期:2003-10-7
执行日期:2003-10-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嘉义县政府 府行法字第092012329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平衡农业以外产业对土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分配与利用,达成地利共享目标,特设嘉义县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应在金融机构设置专户存储,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农业局为主办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用地变更依规定应缴交之审查规费及回馈金收入。
三、申请核发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许可承受耕地证明书及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之审查规费。
四、申请许可设置休闲农场之审查规费。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地利用管理所需相关费用。
二、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执行相关费用。
三、农业用地变更非农业使用业务执行所需费用。
四、农业用地违规使用稽查业务工作奖励及补助。
五、办理农业发展、农村建设所需之费用。
六、办理农业相关活动费用。
七、其它有关之支出。
第6条 本基金应设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委员七人,以县长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任之,均为无给职:
一、农业局局长。
二、财政局局长。
三、工务局局长。
四、地政局局长。
五、城乡发展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
第7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农业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农业局人员兼办。
第8条 委员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代理。
第9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计画审议。
二、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审查。
三、关于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查。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重要事项之审议。
第10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及决算之编造,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并解缴县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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