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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418号

发布日期:2006-12-15

执行日期:2006-12-15

生效日期:1900-1-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9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1134号批复如下:

  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省南京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696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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