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闸北区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闸北区人民政府
文 号:闸府发[1998]59号
发布日期:1998-7-20
执行日期:1998-7-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开放,鼓励更多的国内大企业(集团)和市外企业进驻闸北,促进闸北与全国各地区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根据市政府沪府(1998)1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的企业:
(一)依据沪府(1998)18号文件规定,经市协作办认定的国内大企业(集团),即:一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国内著名的企业,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闸北区的;二是在沪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以下称这些企业或机构为国内大企业(集团)。
(二)发行A、B、H股的上市股份公司将总部或者地区部部注册闸北区或者在闸北区注册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下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属地的,以下称这些企业或机构为上市公司(企业)。
(三)区外、市外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兴办在闸北区且注册登记、纳税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统称非区属企业。
上述各类企业中由中央及部委、外省市、自治区各种经济成份独资或控股的,以下称为市外企业。
第二条 (特卡服务)经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企业)和非区属企业中发展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区人民政府颁发《特别服务卡》(以下简称“特卡企业”),可按《闸北区关于非区属企业实行特别服务卡制度的暂行规定》(另发)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区内诸方面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第三条 (工商注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注册大厅内设立“市外来沪投资企业”登记窗口,专门负责受理市外企业的开业、变更等注册登记事宜,材料齐全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照。“市外来沪投资企业”登记窗口并负责这些企业商标注册、工商年检、合同管理、广告登记等方面咨询、管理、服务。
对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企业)办理有关落户手续、特卡企业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等手续时,采取专人服务的办法。
第四条 (税务登记)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为市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税款缴交等涉税事项提供服务。对特卡企业由税务分局稽管科派专人负责在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等全部手续。
第五条 (收费管理)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外企业收费须出示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开具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凡无《收费许可证》、无专用收费票据的,企业可以拒绝交费。
区物价部门为特卡企业优先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实行收费登记管理。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除要祟《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并逐项填写企业收费内容,收费单位若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或者不如实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区物价部门举报。区物价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后的处理工作,凡被查实向企业乱收费的部门,区政府要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税政策)凡1998年到2000年在本区新办的国内大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区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在本区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每半年预返80%,次年2月全部结清。
各类非区属企业在本区投资经营凡符合《闸北区鼓励非区属企业发展经济及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闸计〈98〉8号)、《闸北区外引内联房产、建筑业实施细则》(另发)规定的,可按其中对应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
第七条 (技改贴息)市外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区经委申报技改贴息项目和申请享受有关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区经委按规定审批或转报。
第八条 (劳服企业)新办市外企业凡安置城镇待业及失业人员人员超过企业全部职工人数50%以上的,可向区劳动部门申请劳服企业认定,材料齐备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认定手续。区税务部门按劳服企业政策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两减半”或“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第九条 (兼并政策)市外企业兼并本区纳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困难企业,对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性未弥补的亏损挂帐数,可视同兼并当年亏损额,允许在兼并后三年内用兼并企业纳税所得额弥补。
第十条 (购房优惠)市外企业凡一次性购买本区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区房产交易部门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房产契税地方部分的50%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区人事部门每年从进沪户籍名额中安排30%的比例用于市外企业引进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市外企业均可向区人事部门申报: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左右,有突出成绩,系企业紧缺、急需人才。
2、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学生成绩优良,在校表现突出,属用人单位急需专业人才。
3、夫妻双方都是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中一方属紧缺的专业技术骨干,双方可同时调入。
4、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引进时非农业户口的配偶可随调进沪。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市外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中级职称由区对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称由区初审后报市有关评审机构。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市外企业人员,可根据其现有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一步到位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区人事部门设专门机构接受市外企业委托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可以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纳失业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户口挂靠等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区劳动部门上门帮助市外企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免费发布招工信息;需要进行就业前职工技能培训的,统一上网登记并经批准培训费用可以全免。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区劳动部门为市外企业办理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审查手续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户政科负责受理市外企业在沪人员的蓝印户口申报和三年后转为常住户口的办理工作,受理窗口实行随到随办。按照市公安局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由区公安分局下达指标,有关警署和派出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蓝印户口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牌照)国内大企业(集团)经工商注册后,对其所携带非本市牌照的车辆,需转为本市牌照车辆的可向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转籍手续。
区控办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车辆控购指标,会同区协作办用于解决市外企业的购车问题,并优先满足特卡企业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子女教育)市外企业职工子女需要在本区中小学就读的,在择校、报考、收费等方面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对特卡企业的职工子女就读问题给予优先照顾,尽量满足家长的择校愿望。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市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收付的有关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对待卡企业开户实行上门服务。市外企业可控本市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同等待遇;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区卫生部门对特卡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申报,实行特事特办,先初审认可,后检查指导发放许可证。特卡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在区属医疗机构就医的,区卫生局发给《就医特诊卡》,企业职工需医疗咨询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区建设部门积极与市外工程企业建立各类建筑总承包、项目承包、项目监理等方面的合作关系,给予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和机会。
特卡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计划、房地、规划、建管等职能部门优先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审批手续。凡开发项目属我区“365”旧区改造地块或符合《闸北区颁发旧区改造特卡若干规定》(闸府办<96>47号)的,可按规定办理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受理规定)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市外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蓝印户口、车辆牌照、政策优惠、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申报时,对市外企业和投资者送达的报批材料,一次完整提出要求或修改意见,二次审核时即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办手续)对利用本区区属企业厂房、仓库、商场、场地开设窗口的特卡企业,由区属企业主动代办有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水、电、煤等申请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归口服务)市外企业一般挂靠在区内联投资服务中心,也可自行联系挂靠单位。市外企业可以申请加入本区外地投资企业联合会、区商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得到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检查处理)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特卡企业进行专项(重点)执法检查须同时函告区外引内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委<协作办>),对特卡企业进行重大的处罚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系制度)区政府领导分工联系国内大企业(集团)和部分特卡企业,区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联系特卡企业,建立每年一到两次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上门走访或邀请座谈等形式,直接听取这些企业负责人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这些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区协作办负责分工联系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政议政)本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大活动邀请国内大企业(集团)代表列席。市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区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区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举报督办)市外企业对区内有关部门和经办人未技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行为可向区外引内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区外引内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在十日内将督办情况答复反映人。
市外企业也可向区监察委员会举报,区监委在收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作为本区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日常工作。区计划委员会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宏观政策的协调。
第三十条 (实施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衔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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