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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温州平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3-16

执行日期:1991-3-16

失效日期:200205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份,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经济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该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经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