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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定四川嘉汇旧机动车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函

温州平阳律师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定四川嘉汇旧机动车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定四川嘉汇旧机动车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函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函[2006]285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执行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嘉汇旧机动车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以及川价发(2006)11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定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特此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