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9-14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第十条所列的三种征收方式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帐簿,并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纳税资料;
2、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资料齐全(即业务档案按规定制作和保存),采取单团核算方式,即以每个旅行团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团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并分团归集营业收入,计算每个团的总成本、单位成本、毛利;
3、能够准确、真实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
4、税法准予抵扣项目全部能够提供原始合法有效票据;
5、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计算营业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6、能够准确核算地接费的,并能提供原始合法有效票据的。
(二)对未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但能够准确真实核算营业收入的企业,可以采取按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营业额,再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我市旅游企业的代付费用扣除率暂定为80%。
三、旅游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方式,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或变更后确定为这两种征收方式的企业情况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四、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局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我市旅游企业营业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附件:旅游业营业税征收方式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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